
为贯彻落实全县统一部署,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罚办案工作,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多赢,汉寿县公安局对近期办理的1起行政案件予以曝光,以案析理,以此警示,法律底线不可触碰。
曝光台
丁某新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
违法事实经过:2021年6月2日、3日,汉寿县罐头嘴镇盘古村村民丁某新未经许可,以90元每瓶(12公斤装)的价格向同村吴某林销售液化石油气1瓶,两次从中非法获利180元。2021年6月10日,汉寿县罐头嘴镇安监站、罐头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,在丁某新家仓库内查获液化气钢瓶64个和液片泵1台。
依法处理结果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,公安机关对丁某新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
普法台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责编:李俊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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